(2015)鄂襄新民催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襄阳市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市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新民催字第00009号申请人襄阳市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石花镇沿河街*号。法定代表人许俊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涛,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请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领取法律文书等。申请人襄阳市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号为10500053****1783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2日通知支付银行停止支付,并依法于2015年5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截止公告期满即2015年7月30日,无任何权利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七里河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签发的票号10500053****1783,出票人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襄阳市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二十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襄阳市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七里河支行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10元,由申请人襄阳市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海清审判员 刘 桢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