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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曹某与吕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吕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142号原告曹某,女。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吕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徐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飞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