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5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曹某与吕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吕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142号原告曹某,女。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吕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徐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飞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