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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辖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开田与康馨月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馨月,王开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馨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开田。上诉人康馨月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5)临兰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莒南县,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莒南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开田诉称,上诉人在购买房屋时向其借款,后多次催要,上诉人拒不还款引起争议,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中,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上诉人购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馨园小区住房的档案信息及兰山区后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上诉人经常居住在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馨园小区。被上诉人选择在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尤洪杰审判员  于保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