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一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977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伟。委托代理人梁素彰,该公司法务。被告赵培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