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民申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文碧、范光华与中铁17局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文碧,范光华,中铁17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8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文碧,女,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浩,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光华,男,汉族,1962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浩,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17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卢朋,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赵文碧、范光华因与被申请人中铁17局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文碧、范光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代理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