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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王文丽与陈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丽,陈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王文丽,女,汉族,1987年出生,黑龙江省.被告陈洋,男,汉族,1982年出生,黑龙江省.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房延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