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诉前保字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曹桂珍、张玉猛、张玉仿与高祥、刘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桂珍,张玉猛,张玉仿,高祥,刘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99-1号申请人曹桂珍。申请人张玉猛。申请人张玉仿。被申请人高祥。被申请人刘长江。本院根据申请人曹桂珍、张玉猛、张玉仿的申请,于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作出(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祥驾驶的冀HD80**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刘长江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祥驾驶的冀HD80**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翟俊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