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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鼓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晋燕与唐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鼓初字第190号原告晋某某。委托代理人唐建红、王福秀,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蕊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