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执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世震、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世震,居民,王纪胜,王伟,陈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世震,居民。被执行人,居民。被执行人王纪胜,居民。被执行人王伟,居民。被执行人陈利波,居民。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世震、安小纪、王纪胜、王伟、陈利波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赣商初字(2014)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赣执字第21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谢利诗执行员 董作利执行员 金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