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207号申请人姚某某。被申请人徐某某。2015年7月21日9时许,在308省道延津县陶庄路口东300米处,徐某某驾驶豫G×××××号重型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姚某某驾驶豫G×××××号二轮摩托车同方向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延公交认字(2015)第2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徐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姚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姚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某某驾驶的豫G×××××号重型半挂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徐某某驾驶的豫G×××××号重型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浩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