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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邵芳玲、刘婷、刘超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宝鸡市海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芳玲,刘婷,刘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宝鸡市海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978号原告邵芳玲。原告刘婷。原告刘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大道。负责人XX,经理。第三人宝鸡市海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石陵路。法定代表人刘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芳玲、刘婷、刘超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宝鸡市海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芳玲、刘婷、刘超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芳玲、刘婷、刘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芳玲、刘婷、刘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邵芳玲、刘婷、刘超承担。审判员 惠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朔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