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邹熙琛与彭菱子、广州市天河区东圃精谷钟表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熙琛,彭菱子,广州市天河区东圃精谷钟表经营部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650号原告:邹熙琛,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彭菱子,女,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圃精谷钟表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经营者:彭菱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熙琛诉被告彭菱子、广州市天河区东圃精谷钟表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熙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熙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熙琛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