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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乐奕平诉兴必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都兰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奕平,青海兴必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都兰分公司,李劲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乐奕平,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连军,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瑾,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青海兴必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都兰分公司。负责人:李劲松。被告李劲松,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乐奕平诉被告青海兴必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都兰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乐奕平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奕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9990元由原告乐奕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 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晓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