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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于文甜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文甜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590号罪犯于文甜,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咸渭刑初字第00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文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7年1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29日交付执行。2014年1月14日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于文甜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于文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3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文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3个。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文甜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文甜的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樊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