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兴华与韦卫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华,韦卫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574号原告:周兴华。被告:韦卫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华与被告韦卫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