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遂平县和兴乡禾兴运输有限公司与崔朝峰、张成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县和兴乡禾兴运输有限公司,崔朝峰,张成一,嘉祥县双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张玉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223-2号原告遂平县和兴乡禾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和兴街。法定代理人王联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焦群卫,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崔朝峰,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成一,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嘉祥县双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卧龙山镇双凤村北(327国道路北)。法定代表人杨纯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一,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古槐路铁塔寺小区4号。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园,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金,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和兴乡禾兴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朝峰、张成一、嘉祥县双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张玉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此事故中另一受害人崔朝峰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损失,本案需与该案一并处理,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景峰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邵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