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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裘某甲,农民。原告吴某诉被告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东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起诉称:原告在去年8月14日住院手术,被告未有来探望。被告还赌博成性,欠下赌债十几万。原告及亲戚朋友相劝也无济于事,反而变本加厉,赌的更凶。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口角,被告甚至还砸坏窗户。双方已毫无夫妻感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原告吴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举证如下:一、结婚证原件两本,证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二、照片一张,证明双方因为争吵,被告将家中的玻璃窗打碎的事实。被告裘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没有什么矛盾。被告裘某甲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吴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裘某甲当庭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85年4月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子裘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几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12月1日提出离婚起诉,同年12月31日撤诉,本院裁定准许。此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根本改善,现原告再次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登记时间较长,双方应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近几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东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