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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游书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法定代表人孙光雄,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书坡,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上诉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0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仲裁委员会审理,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仲裁委员会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被上诉人作为起诉证据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由仲裁委员会审理,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故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汪霞代理审判员缪羽代理审判员魏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王亚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