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宪华与周正秀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华,周正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59-6号申请执行人张宪华。被执行人周正秀。本院在执行张宪华与周正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正秀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周正秀收人4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限周正秀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树国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