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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泓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来超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刘来超,蔡如沁,刘传良,吕厚珍,上海泓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564号(2015)普执字第25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王庆东,行长。被执行人刘来超,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蔡如沁,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刘传良,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吕厚珍,女,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泓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来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黄证执行字第23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刘来超、蔡如沁、吕厚珍、刘传良、上海泓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来超、蔡如沁、吕厚珍、刘传良、上海泓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来超、蔡如沁、吕厚珍、刘传良、上海泓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包含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69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来超、蔡如沁、吕厚珍、刘传良、上海泓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戚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