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黄龙法执字第0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高瑞姚与宋金平、高伟、高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瑞姚,宋金平,高伟,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龙法执字第00011-2号申请执行人高瑞姚。被执行人宋金平。被执行人高伟。被执行人高玲。申请执行人高瑞姚申请执行宋金平、高伟、高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鄂襄州黄龙民初字第00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襄州黄龙民初字第000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爱丽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长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