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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丁华申请执行焦作市云台山塑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华,焦作市云台山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298-2号申请执行人丁华,女,生于1973年5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北大街二段2附7号。市民。被执行人焦作市云台山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文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鹿民初字第90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因该存款可以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焦作市云台山塑业有限公司在鹿邑县水利局工程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玉玺审判员  王俊友审判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翟胜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