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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州雅隆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州雅隆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976号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勤荣。被告:湖州雅隆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正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雅隆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雅隆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阳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