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彬县城关某某机电经销部与梁某某、旬邑县某某煤矿、永寿县平遥毛家山煤矿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彬县城关某某机电经销部,梁某某,旬邑县某某煤矿,永寿县平遥毛家山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222-1号原告彬县城关某某机电经销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彬县中山街建材市场。经营者辛某某,女,住彬县天宇大厦。被告梁某某,男,住山西省介休市锦源大酒店。现住永寿县平遥毛家山煤矿。被告旬邑县某某煤矿。法定代表人秦春军。被告永寿县平遥毛家山煤矿,住所地陕西省永寿县永平镇下堡子村。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永寿县平遥毛家山煤矿在华电陕西能源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的到期债权21万元、被告旬邑县某某煤矿和被告梁某某在华电陕西能源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予以冻结。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永寿县平遥毛家山煤矿的到期债权追加冻结79万元,对旬邑县某某煤矿已冻结的100万元债权解除冻结7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冻结被告永寿县平遥毛家山煤矿在华电陕西能源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的到期债权79万元。二、对被告旬邑县某某煤矿在华电陕西能源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已冻结的到期债权100万元解除冻结7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修仓代理审判员 郭 堃代理审判员 田蓉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胥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