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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恢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影与顾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影,顾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恢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王影,女,1964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顾洪顺,男,1962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王影与顾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顾洪顺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王影18600元,2013年2月10日前给付王影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顾洪顺强制执行,顾洪顺与王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影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明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韦可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