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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钞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钞某甲诉陈某某、衡阳市鑫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廖某某、衡阳长途电信线路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钞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钞某甲,陈某某,衡阳市鑫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廖某某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长途电信线路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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