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成安与刘长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安,刘长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751号原告:赵成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展,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安与被告刘长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成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成安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成安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迪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