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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青岛国人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合肥路街道办事处杨家群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国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合肥路街道办事处杨家群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国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赵洪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继承。委托代理人:徐福卫,北京市中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合肥路街道办事处杨家群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张忠辉,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兴祝,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雪征,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第三人:青岛国人建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赵洪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继承。委托代理人:徐福卫,北京市中顾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第三人:青岛汇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陈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继承。委托代理人:徐福卫,北京市中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国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合肥路街道办事处杨家群村民委员会、反诉第三人青岛国人建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汇鑫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国人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合肥路街道办事处杨家群村民委员会分别于2015年8月6日和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国人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杨家群村委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国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合肥路街道办事处杨家群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53000元,减半收取276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国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减半收取20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合肥路街道办事处杨家群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岳彩林审 判 员  丁国红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