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辽宁XXXXXX有限公司与矫XX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XXXXXX有限公司,矫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0420号申请执行人辽宁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矫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矫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28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矫XX名下的座落于昌图县XXXX街33组37栋二层住宅一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静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