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翠华与曾焕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曾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人口信息查询表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黄阁北路依山郡花园二期19栋1单元5A,故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