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吕琨容与蒙春香、陈锦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琨容,蒙春香,陈锦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吕琨容。被执行人蒙春香。被执行人陈锦泉。本院在执行吕琨容申请执行陈锦泉、蒙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锦泉、蒙春香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锦泉、蒙春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陈锦泉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强制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锦泉、蒙春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增光审 判 员 韦乃彪代理审判员 陈俊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