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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晓瑜与洛阳龙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保字第28号申请人:陈晓瑜。委托代理人:吕邵双,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洛阳龙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云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陈晓瑜因与被申请人洛阳龙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洛阳龙城置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龙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八一路北段凤山龙城项目2号楼、3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的房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足额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晓瑜为防止被申请人洛阳龙城置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洛阳龙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八一路北段凤山龙城项目2号楼、3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的房产。申请人陈晓瑜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大        海审判员 蔡        红        曼审判员 熊鹤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谭峰书记员 朱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