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邱春平诉剑河县太拥镇巫用村三组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春平,剑河县太拥镇巫用村三组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民初字第249号原告邱春平,女,苗族,1979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定汁,男,侗族,1966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剑河县太拥镇巫用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春平与被告剑河县太拥镇巫用村三组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诉讼主体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原告已预交371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邱春平负担。审判员 袁再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政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