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商)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文香与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大旺务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香,张永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大旺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商)初字第1794号原告李文香,女,1949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有生(原告之夫),1952年2月8日出生。被告张永田,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艳会(被告之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大旺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大旺务村。组织机构代码:A0298127-1。法定代表人赵建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纪晓华,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香与被告张永田、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大旺务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香认为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大旺务村村民委员会将涉案土地重复发包给被告张永田一事应由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镇政府处理,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文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潘友彬代理审判员 张虹雨人民陪审员 任荣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颖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