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行立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罗小英与邵阳市公用事业局、邵阳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赔偿退休金和损失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邵中行立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小英。上诉人罗小英因请求邵阳市公用事业局、邵阳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赔偿退休金和损失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5)大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小英上诉称,原审裁定本案“因系历史遗留问题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予以撤销,并指令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小英因原单位将其下放回原籍的迁移证及原户籍证明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所造成的损失要求邵阳市公用事业局和邵阳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进行赔偿而诉至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并无不当,罗小英要求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文革审 判 员 刘见平代理审判员 王星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