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董晓军与王金山、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富康燃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董晓军。被执行人王金山。被执行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富康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大港三分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该公司经理。董晓军与王金山、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富康燃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二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调查,确定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董晓军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沧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董晓军发现被执行人王金山、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富康燃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提出申请,由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国震代理审判员李海滨代理审判员王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明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