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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一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641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袁树峰。被告夏某甲,农民。原告徐某与被告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利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代理人袁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夏某乙,现随我生活。婚前我与被告接触较少,没有见过几次面便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争执,2015年3月份我带孩子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2015年5月份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因被告外出,未能办理离婚手续。我与被告婚前没有充分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解除我痛苦的婚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因女儿出生后一直随我生活,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生活更为有利,所以我要求婚生女儿夏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夏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夏某乙,现随原告生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夏某乙户口本、婚育情况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应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以婚前没有充分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虽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显示其对自身离婚诉讼采取了轻视放任的态度,但单独依据被告的行为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利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