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朱小梅与黄维中、吴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梅,黄维中,吴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朱小梅,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黄维中,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吴爱梅,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干执字第185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黄维中、吴爱梅银行存款50万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维中、吴爱梅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桂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