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金、张科科、张煜祺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张科科,张煜祺,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四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505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女,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张科科,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张煜祺,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四组。负责人樊广运,系该组组长。王金、张科科、张煜祺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四组给付申请人王金、张科科、张煜祺案件款76935元(含执行费、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四组的存款在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民委员会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四组在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76935元(含执行费、诉讼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雒新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