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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顺信物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顺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4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顺信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顺得。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信物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顺信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 建 龙审判员 孔 志 勇审判员 林   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