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3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市嘉宾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庄雄平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嘉宾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庄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31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嘉宾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65号院1号楼417,组织机构代码66694554-5。法定代表人徐可嘉,总经理。被执行人庄雄平,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98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雄平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758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