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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商)初字第03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慧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康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慧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3844号原告北京慧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2号三层。法定代表人张静。委托代理人杨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康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工业小区19号。法定代表人潘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慧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慧友公司)与被告北京康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康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办公地及涉案合同签订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慧友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而建设项目所在地为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故不同意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经审查,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康瀛公司拥有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慧友公司与被告康瀛公司协议选择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项下工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其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康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樊少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晓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