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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卢一×、芦四×与卢二×、卢三×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一×,芦四×,卢二×,卢三×,芦大×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241号原告卢一×,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芦四×,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卢二×,女,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卢三×,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芦大×,男,193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一×、芦四×与被告卢二×、卢三×、芦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一×、芦四×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一×、芦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一×、芦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723.5元,由原告卢一×、芦四×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荟芳速��员张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