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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刑监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葛建康犯故意伤害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日刑监字第17号葛建康:你为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刑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未认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申诉人在二审期间构成重大立功,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2015)日刑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葛建康与被害人双方因故发生争执后互殴,均有过错,故你关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2015)日刑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葛建康在二审期间构成一般立功,并已按一般立功的法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你关于“二审期间构成重大立功”的申诉理由亦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