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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秀英与被告谢亦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英,谢亦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299号原告何秀英。被告谢亦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英与被告谢亦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秀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秀英以与被告谢亦可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何秀英承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魏天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