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秀英与被告谢亦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英,谢亦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299号原告何秀英。被告谢亦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英与被告谢亦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秀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秀英以与被告谢亦可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何秀英承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魏天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