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孙某,现在外打工。���托代理人张翠如,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白会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