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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孙某,现在外打工。���托代理人张翠如,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白会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