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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京友与台进伦、李可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京友,台进伦,李可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赵京友,居民。被执行人台进伦,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可芹,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赵京友与台进伦、李可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仲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