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京友与台进伦、李可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京友,台进伦,李可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赵京友,居民。被执行人台进伦,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可芹,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赵京友与台进伦、李可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仲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