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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4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2015-4678久长置业诉周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久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周帆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678号原告成都久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何军。委托代理人尹艳、周小琴。被告周帆。原告成都久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诉被告周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久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久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闻武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甘余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