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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东林与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林,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陈东林,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工人,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姜锋,陕西红岭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袁怀斌,经理。原告陈东林诉被告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东独任审判,本院向被告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时,查明原告陈东林提供的被告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错误,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东林对被告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詹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