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恒珠与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博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博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珠,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博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博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刘恒珠,男,1945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全英,总经理。被告河南博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秋萍,总经理。被告河南博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广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珠与被告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博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博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恒珠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恒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恒珠负担。审判员 程昆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明鸽 百度搜索“”